2022年12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附件见文末),旨在指导各地持续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障医院评审标准与现行政策的一致性,充分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在推动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完善和落实医院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中的作用。
壹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是对2020年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的一次“更新式”修订,根据国家卫健委对《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解读,本次“更新式”修订内容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维度:
一是衔接政策要求,保障政策一致性。根据2020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政策要求,补充或更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护理管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便利老年人就医等相关条款。
二是吸纳行业进展,丰富标准内涵。将近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病案管理、心血管系统疾病、超声诊断、康复医院、临床营养、消化内镜等专业或技术的质控指标纳入,并优化相关条款表述。
三是汲取实践经验,保障标准实用性。根据各地评审实践和行业专家意见,对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保障标准与医疗机构实际管理工作相契合。
贰
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通知,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标准及时组织修订本辖区医院评审标准,加强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正在按照2020年版《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评审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按照2020年版《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完成评审工作。本《标准》印发后新开展的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应当按照2022年版《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进行。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国卫医发〔2020〕26号)及《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国卫办医发〔2021〕1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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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说明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0 年版)》公布实施两年以来,在指导各地加强评审标准管理、规范评审行为、引导医院自我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指导各地持续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障医院评审标准与现行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充分发挥医院评审标准在推动医院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的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 年版)》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更新式”的修订,在保持标准主体内容不变的基础上,补充或更新了近 2 年来国家新发布的政策要求,并根据行业发展,对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2 年版)》共 3个部分107节,设置364条标准和监测指标,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
第一部分为前置要求部分。共设3节25条评审前置条款。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旨在进一步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对于推动医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和改革政策的杠杆作用。
第二部分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共设80节154条监测指标。内容包括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DRG评价、单病种和重点医疗技术质控等日常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
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低于60%。指导各地深入推进以日常行为、客观指标、定量评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模式。引导医院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冲动。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酌情调整相关数据监测内容和范围,所占权重不变。对于“第四章 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和“第五章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评审医院级别、类别选择部分相关病种(术种)纳入评审内容。其中限制类医疗技术仅限于开展此类技术的医院,未开展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部分为现场检查部分。共设24节185条。用于对三级医院实地评审以及医院自我管理和持续改进。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高于40%。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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